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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立法规范公共场所外文公示语

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于9月1日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外文公示语规范使用与管理条例》,对八类公共场所的外文标识设置和使用进行规范管理1。这八类场所包括各级政务服务场所、交通枢纽、旅游景区饭店、医疗机构、文化体育场所、应急避难场所、环境卫生设施等1。

条例规定,公示语信息须以规范汉字为基础并置于显著位置,不得单独使用外文1。外文公示语应以英文为主,且译文须与中文表达保持相同含义1。公共场所运营管理单位在首次设置或变更外文公示语时,应在三个工作日前向主管部门备案1。为建立长效规范机制,条例建立了网络信息服务平台、专家顾问队伍和公众监督机制1。市民若发现不规范、错译或不当的外文公示语,主管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反馈1。

深圳相关部门自去年以来已累计整改、新增外文标识超过4万处1。深圳为迎接2026年APEC会议制定此条例,力求杜绝译写错误和不当表述等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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