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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争议中的风险承担:机构治理如何影响艺术家权益

澳大利亚艺术机构在面对有争议作品时的决策方式正引发关于风险分配的深层思考。少于四分之一的澳大利亚专业艺术家以薪资形式从事主要艺术工作,多数以承包制或项目制雇用,因此不享有与正式雇员相同的法律保护1。当机构董事会因争议撤销邀请或终止合作时,这些依赖合约的艺术家往往成为承受后果的一方。

阿德莱德作家周因撤销对巴勒斯坦澳洲作家兰达·阿卜杜勒-法塔的邀请而成为典型案例,该决定引发艺术家集体抵制,导演路易丝·阿德勒随后辞职1。前作家周主任乔·戴尔指出:"你不能通过让依赖的艺术家沉默来解决这些问题"1。类似的法律纠纷也反映了这种困境的复杂性:钢琴家杰森·吉莱姆控告墨尔本交响乐团案败诉,而记者安托瓦内特·拉图夫控告澳大利亚广播公司案胜诉1。

有观点主张艺术组织应通过减缓决策速度和加强董事会多元化代表来改革治理结构,以更好地保护艺术家的言论自由和经济权利1。这一改革方向旨在打破机构单方向推卸风险的现状,让艺术创作环境更加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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